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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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泄密事件补救和报告的规定。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的法定义务。"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是指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后,为避免或减轻泄密危害后果而采取的一切适当措施,比如,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发现他人出售、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是指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发生泄密或可能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报告,或者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存在泄密隐患的,要采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泄密事件发现过程,泄密责任人基本情况,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过程,泄密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