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的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具有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大等特点,一旦泄密,难以补救,必须加强保密管理。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自审,是指单位或作者对拟公开出版、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送审,是指对有关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审定。审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出版、报道的,应当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
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网络已成为窃密和反窃密斗争的主战场、失泄密的重灾区。个人、组织在依法使用网络的同时,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都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