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时间: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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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款对定密权作出限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这里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和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设区的市级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一些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产生大量国家秘密事项,但是其本身没有定密权,也无法通过上述渠道获得定密授权。为了避免因没有定密权不能依法定密,授权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单位授予定密权。

  第三款规定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有定密权但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限。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