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密责任人的规定。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建立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有利于明确定密责任,限制定密权限,规范定密行为。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定密责任人包括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承担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职责。
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定密权,其在职权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不得再次指定其他人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体是:一是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二是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四是对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