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顶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第一款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一般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能够较为全面、准确掌握本行业、本领域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了解保密工作全局,由其分别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可以保证各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相互协调一致,进一步增强定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部分特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不明确,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兜底”,单独规定这些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
第二款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其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款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确定、调整和公布的规定。
第一,确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必要”,要求以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确立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领域为基准,准确划定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国家安全内涵要素的具体事项,做到国家秘密最小化,防止保密事项范围偏宽、密级偏高。“合理”,要求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审慎把握密与非密的界限,确保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科学论证评估”,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意见,全面评估具体事项泄露后是否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在此基础上起草该行业或者领域保密事项范围。
第二,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情况变化”,主要包括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因机构改革或者调整影响保密事项范围适用等情形。“及时调整”,是指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取消不再需要保密的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增补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保密事项范围是规范定密工作,加强定密监督的需要。有的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具体秘密事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本身就是国家秘密,应当限定知悉范围。“有关范围”,是指与相应国家秘密事项有关的机关、单位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