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事项,只有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即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考虑到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在一些新的领域可能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本条规定了第七项。
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美国的外交活动,包括秘密渠道;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美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者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包括:军事领域信息;经济、科技领域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等。
第二款明确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